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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查询阅卷制度
2018-07-09    来源:永宁县人民检察院    作者:    【打印本页】    字体: [][ ][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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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7-09

一、律师阅卷提倡“三个一分钟”,即律师可直接或电话等形式向案管中心一分钟完成预约预约后,律师应到案件管理中心一分钟进行资格审查;资格审查结束后,一分钟完成电子卷宗刻录拷贝。

、律师阅看电子卷宗,查阅纸质卷宗均应在专门的律师阅卷场所进行,案件承办人或派员在场提供帮助。

、律师阅卷,阅卷可选择电子卷宗刻录拷贝、拍照或者现场浏览的方式。案管中心不提供案件有关的视听资料、不提供纸质卷宗复印

、律师不得涂改、损毁、灭失、调换、删除、剪辑、私自复制卷宗、视听资料,违反规定的,在场接待人员应及时制止或终止阅卷。情节严重的移送律师主管部门处理。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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